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使用管理,提高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是指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用于资助外国留学生到我省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学习或开展科学研究的奖学金。
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是指在河南接受中国学历学位教育或非学历教育中成绩优异或成效突出而获得河南省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外国留学生。其中,学历教育类别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类别指进修生。
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院校(以下简称“奖学金院校”),是指在河南省内承担外国留学生培养任务、且就读学生获得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奖学金政策、规划、调整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提高层次,优化结构,鼓励先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分配奖学金名额。省财政厅负责奖学金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
第四条奖学金院校负责本校奖学金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奖学金院校应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分配的奖学金名额和类别组织遴选。当届奖学金名额和类别分配到校后,原则上不再更改。奖学金院校每学年评定本校该学年度奖学金资助对象。
第五条已获得中国政府或其它组织奖励或资助的,如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外国政府奖学金、外国企业奖学金、中国企业奖学金等,不得同时申请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类别、标准、期限和形式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受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学年3万元人民币;学士本科生每生每学年1.5万元人民币;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万元人民币。进修生按学期资助,每生每学期0.5万元。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受资助时限不超过4学年,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学年,本科生不超过4学年(医学等学制较长专业的奖学金生,其资助年限不超过5学年),专科生不超过3学年,进修生不超过两个学期。
第八条奖学金院校原则上可将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统筹为受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使用。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请奖学金的新生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专科、学士本科项目申请人须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二)硕士研究生项目申请人须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或专科毕业2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须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中医药类专业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申请人语言能力要求以各招生学校的专业和授课语言要求为准,由高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生申请奖学金应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学校应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考察申请人行为规范、对华态度、学历背景、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语言水平及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奖学金生人选,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在校留学生申请奖学金,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成绩优异。学校按照本校管理细则,择优评定人选,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录取报到
第十二条新录取的奖学金生持本人普通护照和相关材料到中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持其他类型护照和签证来华学习的,不能取得奖学金资格。
第十三条新录取奖学金生应持本人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学习签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请假时间超过规定期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和奖学金资格。空余名额由奖学金院校在已报到新生中择优依次替补。
第十四条奖学金院校应在每年10月中旬将奖学金生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要求每年10月底向省财政厅提交次年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安排和分配建议,将次年奖学金列入省级预算并细化至奖学金院校。
第十六条奖学金院校须制定本校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加强奖学金政策宣传,做好奖学金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按学期或学年对奖学金生进行动态评定,确保发挥奖学金生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奖学金生申请转学的,其奖学金资格由接收学校重新确定。
第十八条奖学金生在学制期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取消对其资助,复学后可重新评定。
第十九条奖学金生如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言行,奖学金院校应当及时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条奖学金院校应当按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实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奖学金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并将其作为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严禁奖学金院校通过招生牟利或委托中介机构招收奖学金生。
第二十三条奖学金院校在奖学金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省教育厅将限制或取消其招收和培养奖学金生资格。
(一)通过中介机构招收奖学金生;
(二)招收的奖学金生具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对华不友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不按工作程序擅自处理奖学金生管理事务,或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外交事件的;
(四)因管理不善,引发奖学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奖学金院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管理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